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13條 法規: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3條 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或車馬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