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13條 法規: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3條 職業訓練師逾期未辦理送審或經審查不合格者,各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試聘期滿後,不予聘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