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12條 法規: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2條 各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職業訓練師試聘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發給職業訓練師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