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7條 法規: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7條 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應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職安署就前項審核後之案件,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予以審議,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補助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