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3條 法規: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第23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辭任理由書。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