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請求報酬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報酬請求書。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第一項之請求經主管機關核准酌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受託人履行。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諮詢會成員,不得支領報酬。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及交通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