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9條 法規: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第19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三、新受託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選任之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