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7條 法規: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7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解任理由書。三、新受託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選任之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