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3條 法規: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3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最近一屆國手:一、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競賽辦法)規定選拔,並核定為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之青年組國手。二、代表國家參加並完成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前項國手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參賽或完成競賽,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