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核准服補充兵役男,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內,應受本部列管,並依本部指定履行下列義務:一、參加訓練及國際組織技能競賽相關活動。二、出席國手培訓相關會議。三、擔任講座或指導人員。四、出席技能競賽相關活動。五、協助辦理國內技能競賽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