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0條 經依前二條規定廢止、撤銷服補充兵役之核准,或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者,本部應依下列規定,通知相關機關徵集或召集之:一、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應通知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徵服應服之兵役。二、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函送國防部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