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第7條 法規: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7條 得標廠商應於訓練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經費領據及訓練成果相關資料,向執行機關辦理請款及經費核銷事宜。所稱訓練成果,應包含結訓學員成績、教學日誌、學員出、退勤紀錄、授課相關照片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