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第3條 法規: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3條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履約期間得依下列方式,安排僱用之原住民於待工期間參加職前訓練:一、得標廠商自行辦理或與國內民間立案訓練單位合作。二、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前項待工期間係指得標廠商自聘僱原住民當日起至出勤前一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