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第9條 法規: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9條 事業機構之年度職業訓練費用支用情形,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但國營事業機構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前項主管機關審核時,如發現檢附之文件不全,或認為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或提示有關證明文件。但國營事業機構申報者,應通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