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第4條 法規: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4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款所稱聯合辦理訓練費用,指左列職業訓練之費用:一、二個以上事業機構共同辦理員工之職業訓練。二、事業機構提繳費用,供同業公會統籌辦理之職業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