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第3條 法規: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3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自行辦理訓練費用,指左列職業訓練之費用:一、本事業機構員工之職業訓練。二、事業機構衛星工廠員工之養成或進修訓練。三、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輪調式建教合作技術生訓練或其他建教合作方式辦理之技術生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