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7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7條 主管機關、雇主及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得運用職務再設計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應職場,促進其就業。前項所稱雇主,指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本條定義的名詞 雇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