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6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訪視申請創業輔導服務者之經營情形,經發現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其他法令等情事者,應輔導其改善,必要時,得終止創業輔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