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之創業輔導服務,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二、創業諮詢。三、創業指導。四、創業知能研習。五、其他身心障礙者創業服務。協助擔任前項創業輔導服務工作之專業人員,除無債信不良、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有罪判決確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企業主、企管顧問、學者、專業經理人、律師、會計師。二、曾任或現任公民營金融機關(構)主管、政府部門主管及其他專業領域等人士。前項遴選之專業人士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