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4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4條 申請創業輔導服務之身心障礙者,除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及能力,並應符合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