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3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3條 本準則所稱庇護工場,指依本準則設立,提供年滿十五歲,符合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機構。 本條定義的名詞 庇護工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