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監評或監場人員按所遲誤之時間,補足測試時間:一、因試務工作疏失,致遲誤應檢人作…
- 第58條未依規定結束測試時間而提前收卷時,應按提前之時間占測試時間之比例加分。但經確認收卷前即已交卷者,不予加分。
- 第59條遇有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闈場漏裝試題、試題遺失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不能進行學、術科測試時,依下列規…
- 第60條因前條情形致不能進行學術科測試,需另行擇期舉行測試時,應重新命題。但經中央主管機關確認無洩題之虞時,得採用原試題。
- 第62條應檢人已作答之答案卷(卡),於測試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計算成績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擬具處理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核…
- 第62-1條學科或術科測試發生本規則未定其處理方式之偶發事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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