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於每場次術科測試時,填寫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前項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經記錄有前條或技術士技能檢定發證辦法第三十九條所列情事之一者,應將該考核紀錄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