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學科測試或術科測試之監場人員:一、現任或曾任各機關(構)委任或相當委任…
- 第25條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委託或委辦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遴聘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擔任監評工作。
- 第26條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依術科測試試題規定遴聘監評人員,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一場次遴聘監評人員五人以下者,不得於同一單位遴聘…
- 第27條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該試場之監評工作:一、應檢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二、現任或…
- 第27-1條監場人員在試場及試場附近,發現應檢人有意圖滋事、妨礙試場安寧、擾亂檢定秩序或違規情事者,應立即告知及制止,並依第三十五條…
- 第29條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之監場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得即時解除職務,並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服務單位:一、…
- 第30條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遴聘其擔任監評工作二年:一、不能前往擔任監評工作,未於術科測試前向術科測試辦…
- 第30-1條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遴聘其擔任監評工作六個月:一、無正當理由缺席監評前協調會。二、術科測試時,因…
- 第31條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於每場次術科測試時,填寫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前項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經記錄有前二條…
- 第32條學、術科測試監場或監評人員於執行監場或監評工作時,對防止或發現應檢人舞弊,有具體事實者,得由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給予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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