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24條 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六章 學科監場與術科監場及監評 第24條 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學科測試或術科測試之監場人員:一、現任或曾任各機關(構)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之人員。二、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學校教師及職員。三、具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學、術科採電腦測試之監場人員,應具備前項資格或為辦理單位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職人員,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測試合格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