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44條 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六章 題庫設置與管理 第4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聘為題庫命製人員,已遴聘者應予解聘:一、投資或經營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二、於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擔任行政或教學工作。三、違反前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