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34條 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五章 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及考核 第34條 參加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者,應全程參與培訓課程,經測試成績合格取得監評人員資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監評人員資格證書。前項證書效期自發證日起算五年。取得第一項監評人員資格證書者,於有效期間內,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監評人員資格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