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27條 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四章 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 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技能檢定職類級別試題有重大修訂並更動自評表時,應於適用該新試題三個月前公告新訂自評表。評鑑合格單位應依前項自評表重新自評,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期間內提出評鑑申請或填報調整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