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以外之方式者,其場地及機具設備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但術科測試場地設在海上、海下或空中者…
- 第21條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
- 第2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各職類級別,公告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以下簡稱自評表)。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
- 第23條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應於依據各職類級別自評表自行評鑑符合規定後,檢附下列文件及自評表一式二份向…
- 第24條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之審核程序如下:一、初審: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二、實地評鑑:初審合格者…
- 第25條經實地評鑑合格單位,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證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一、評鑑合格者之名稱。…
- 第27條中央主管機關於技能檢定職類級別試題有重大修訂並更動自評表時,應於適用該新試題三個月前公告新訂自評表。評鑑合格單位應依前項…
- 第28條離島地區、偏遠地區或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申請評鑑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評鑑自評表所定每場最少辦理崗位數…
- 第29條評鑑合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廢止其職類級別場地合格之處分,並註銷其合格證書:一、場地及機具設備嚴重毀損…
- 第30條評鑑合格單位所提供申請評鑑之資料、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評鑑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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