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22條 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四章 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各職類級別,公告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以下簡稱自評表)。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辦理當年度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職類、級別。前二項情形特殊者,得另行公告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