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二章 技能競賽實施與委任及委託 第9條 受委託辦理技能競賽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之:一、對參加技能競賽人員之資格,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者。二、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事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三、辦理技能競賽收取規費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四、未經許可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單位者。五、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