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二章 技能競賽實施與委任及委託 第7條 技能競賽應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