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二章 技能競賽實施與委任及委託 第6條 分區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及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其各職類報名未達六人或六組時,該職類暫停辦理。全國技能競賽之各職類參賽為三人或三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參賽為二人或二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前二項各職類暫停辦理競賽之規定人數或組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