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7條參與技能競賽之選手、全國裁判長、訓練老師、事業機構、學校、團體及相關機關等,具有優異成績或特殊貢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
- 第48條參加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之獎勵方式如下:一、前三名:發給獎牌、獎…
- 第49條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及優勝之選手,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狀及獎助學金。
- 第50條中央主管機關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及優勝選手之職類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
- 第51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之獎助學金,其發給金額標準如下:一、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萬二…
- 第52條前條第九款至第十二款之獎助學金分配比率如下:一、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全國裁判長。二、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當選…
- 第53條技能競賽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頒給其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訓練老師獎狀:一、獲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技能競賽成績前五…
- 第5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經費預算編列情形,補助同業公會及職業工會等勞資團體辦理技能競賽。前項之補助及獎勵,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55-1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全國裁判長獎勵規定,於代行職務者適用之。
- 第55-2條第四十九條所定選手與第五十條所定全國裁判長及訓練老師,於競賽結束前,有言行不當致損害國家形象聲譽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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