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條前條第八款至第十款之獎助學金分配比率如下:一、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全國裁判長。二、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之。三、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五十發給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前項第三款之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時,依加強訓練內容計畫表內參與訓練期間之百分比發給,全國裁判長同時列名擔任訓練工作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