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44條 法規: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44條 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疑義,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競賽成績公告後三小時內,向大會提出申訴:一、不服競賽成績。二、認有裁判人員違失致影響競賽成績。三、其他有足以影響選手權益之爭議。前項申訴,應由選手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