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35條 法規: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五章 競賽規則 第35條 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相關規則與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定事項。選手對裁判人員之宣布、說明或試題有疑問、缺頁及其他疑義時,應即時提出,由裁判人員處理並作成紀錄,事後不得異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