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30條 法規: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五章 競賽規則 第30條 選手應依規定時間進行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未入場者,視同放棄熟悉場地與機具設備及異議之權利。選手應按競賽崗位號碼進行熟悉機具設備,其對於大會提供之機具設備、工具或材料等有疑義者,應立即向裁判長及裁判(以下簡稱裁判人員)提出,裁判人員應立即處理。選手對處理結果確認無誤簽名後,事後不得異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