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24條 法規: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四章 選手資格及限制 第24條 分區技能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時,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申請變更。但其中一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參賽,於競賽開始日三十日前,經承辦單位同意者,提名單位得再推薦符合資格之選手參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