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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分區技能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時,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申請變更。
但其中一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參賽,於競賽開始日三十日前,經承辦單位同意者,提名單位得再推薦符合資格之選手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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