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4條 技能職類證書應記載事項不符合前條各款規定者,經認證單位應重新製發。技能職類證書毀損或遺失者,得向經認證單位申請換發或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