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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經認證單位誤發技能職類證書者,應限期通知相對人繳回,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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