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二章 認證申請 第5條 認證之職類,依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為高、中、初三級;不宜分為三級者,定為不分級。申請辦理中級技能職類測驗者,應具辦理職類初級或不分級三年以上經驗;申請辦理高級者,應具辦理職類中級三年以上經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