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法規: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相關法規 勞動檢查法母法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相關 第五章 檢查程序 第34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之停工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二、法令依據。三、停工理由。四、停工日期。五、停工範圍。六、申請復工之條件及程序。七、執行停工處分之機構。前項第五款停工範圍,必要時得以圖說或照片註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