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法規: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相關法規 勞動檢查法母法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相關 第五章 檢查程序 第31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左列職業災害之一:一、發生死亡災害者。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三、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本條定義的名詞 重大職業災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