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相關法規 勞動檢查法母法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相關 第五章 檢查程序 第20條 勞動檢查證每二年換發一次,勞動檢查員離職時應繳回。勞動檢查證應貼勞動檢查員之照片,並記載左列事項:一、所屬單位名稱。二、姓名、職稱及編號。三、檢查法令依據及檢查範圍。四、使用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