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 第5條 法規:勞動檢查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相關法規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相關 第二章 勞動檢查機構 第5條 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檢查。前項授權之勞動檢查,應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勞動檢查機構之組織、員額設置基準,依受檢查事業單位之數量、地區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