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 第35條 法規:勞動檢查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相關法規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相關 第六章 罰則 第35條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