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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組織準則
第6條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組織準則 第6條
法規: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組織準則
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第6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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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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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勞動檢查業務。
第3條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檢查事項。二、關於勞工法令宣導及安全衛生…
第4條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得視實際需要分組(科)辦事,並得分區設站。
第5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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