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檢查事項。二、關於勞工法令宣導及安全衛生活動推行事項。三、關於輔導事業單位推行自動檢查事項。四、關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及監督事項。五、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